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对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 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 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
抵押权 |
|
河西区大沽南路与琼州道交口东南侧恒华大厦2-1-1504 |
|
公告单位(盖章):天津市市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2025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