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开类别 |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 责任主体 | 公开渠道 | 公开时限 |
一、机构信息 | 1 | 基本信息 | 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 | 办公室 | 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2 | 法定职责 | 本部门法定职责 | 人事处 | 政府网站 | ||
3 | 领导信息 | 姓名、职务、工作分工等 | 干部处 | 政府网站 | ||
4 | 内设机构 | 机构名称、主要职责等 | 人事处 | 政府网站 | ||
5 | 下属单位 | 单位名称、主要职责、联系电话等 | 人事处 | 政府网站 | ||
二、政策文件 | 6 | 法律法规规章 | 履行本部门职能职责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 | 法规处、业务处室 | 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7 | 规范性文件 | 本部门制定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 法规处、业务处室 | 政府网站 | ||
8 | 政策解读 | 对本部门制定的政策文件的解读信息 | 政策制定部门 | 政府网站 | ||
三、政府信息公开 | 9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规定 | 办公室 | 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10 |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信息,依申请公开方式途径等 | 办公室、分局 | 政府网站 | ||
11 |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 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 办公室、分局 | 政府网站 | 年度公开 | |
12 | 新闻发布 | 新闻发布会时间、地点、发布内容等 | 党建处、各分局、相关业务处室 | 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
四、人事公告 | 13 | 公务员录用 | 公务员招考、拟录用人员信息 | 人事处 | 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14 | 事业编录用 | 事业编制人员招考、拟录用人员信息 | 人事处 | 政府网站 | ||
15 | 人事任免 | 政务类人事任免信息 | 干部处 | 政府网站 | ||
五、建议提案 | 16 | 建议提案办理 | 可公开的建议提案办理复文 | 办公室 | 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六、行政许可 | 17 | 行政许可 | 每项事项的基本信息、办理流程、设定依据等 | 政务处 | 政府网站、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18 | 行政许可结果 | 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结果 | 政务处 | 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
七、行政处罚 | 19 | 行政处罚基本信息 | 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 | 法监处 | 政府网站、行政执法公示平台、信用公示平台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20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 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 法监处、执法处、分局、海监总队 | 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
八、重点领域信息 | 21 | 规划信息 | 自然资源行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主要工作计划或要点等 | 各编制部门 | 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22 | 统计信息 | 本行业发展的基本情况和相关统计数据 | 各统计部门 | 政府网站 | ||
23 | 财政预决算 | 财政预决算报告 | 财务处 | 政府网站 | 批准之日起20日内公开 | |
24 | 政府采购 | 政府采购意向、单一来源公示、采购公告、采购结果公告、合同及验收公告等政府采购信息 | 财务处 | 政府采购网 | 及时公开 | |
九、调查监测 | 25 | 国土调查基本信息 | 国土利用现状主要数据 | 调查处、分局 | 政府网站 | 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公布后逐级依次公布 |
十、确权登记 | 26 | 不动产登记 | 不同登记类型申请登记或申请登记资料查询所需的材料目录、示范文本、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信息 | 登记处 | 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27 | 自然资源登簿前公告 | 自然资源拟登簿事项(涉及国家秘密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的不动产登记的相关内容除外) | 登记处、分局 | 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
28 |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结果公开 | 自然资源登记簿等登记结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的不动产登记的相关内容除外) | 登记处、分局 | 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
十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 | 29 | 土地供应计划 |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结构、布局、时序和方式;落实计划供应的宗地等 | 利用处、土地利用中心 | 政府网站 | 每年3月31日前 |
30 | 土地出让公告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项目概况、澄清或者修改事项、联系方式 | 权益处、分局、土地利用中心 | 政府网站 | 组织招拍挂活动20日前 | |
31 | 土地出让结果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结果信息 | 权益处、分局、土地利用中心 | 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
32 | 划拨用地批前公示 | 公示用地的申请人、项目名称、项目类型、申请用地面积等情况 | 权益处、分局 | 中国土地市场网站 | 划拨用地报批10日前 | |
33 | 划拨用地结果公示 | 公示用地项目名称、土地使用权人、地块的位置、用途、面积、空间范围、土地使用条件、开竣工时间等 | 权益处、分局 | 中国土地市场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
34 | 闲置土地 | 闲置土地位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名称、闲置时间等信息 | 利用处、分局 | 政府网站 | 《闲置土地认定书》下达后20个工作日内 | |
35 | 住宅用地信息公开 | 存量住宅用地项目具体位置、土地面积、开发企业等信息 | 利用处、分局 | 政府网站 | 每季度初10日内要完成存量住宅用地信息更新 | |
36 | 地价信息 | 县(市、区)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及调整信息 | 利用处、分局 | 政府网站 | 经政府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 | |
十二、国土空间规划编制 | 37 | 区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 批前公示:规划草案 | 总体处、分局、区政府 | 政府网站 | 批前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 |
38 | 批后公布:规划批准文件、规划文本及图件 | 批后公布应在规划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 | ||||
39 | 控制性详细规划 | 批前公示:规划草案 | 详规处、分局 | 政府网站 | 批前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 | |
40 | 控制性详细规划 | 批后公布:规划批准文件、规划文本及图件 | 详规处、分局 | 政府网站 | 批后公布应在规划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 | |
41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国土空间专项规划 | 批后公布:规划批准文件、规划文本及图件 | 各编制部门 | 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
42 | 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 批前公示:规划草案 | 总体处、分局、乡镇政府 | 政府网站 | 批前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 | |
43 | 批后公布:规划批准文件、规划文本及图件 | 批后公布应在规划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 | ||||
44 | 村庄规划 | 批前公示:规划草案 | 村镇处、各涉农区分局、乡镇政府 |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 | 批前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 | |
45 | 批后公布:规划批准文件、规划文本及图件 | 批后公布应在规划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 | ||||
46 | 城市设计 | 批前公示:城市设计草案 | 名城处、分局 | 政府网站 | 批前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 | |
47 | 批后公布:城市设计批准文件、城市设计成果 | 名城处、分局 | 政府网站 | 批后公布应在城市设计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 | ||
十三、生态修复项目批准 | 48 | 批准服务信息 | 申报要求、申报材料清单、批准流程、办理时限、受理机构联系方式、监督举报方式等 | 生态修复处 | 政府网站、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十四、生态修复重大工程实施 | 49 | 生态修复重大工程实施信息 | 生态修复重大工程实施情况,包括招投标信息、重大设计变更信息、施工信息、质量安全监督信息、工程竣工信息等 | 生态修复处 | 政府网站、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十五、农用地转用审批 | 50 | 农用地转用审批 | 1.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通过的申报材料,包括建设用地请示、农用地转用方案等;2.农用地转用批准文件,包括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批复文件、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批复文件、地方人民政府转发农用地转用批复文件、其他涉及农用地转用的批准文件等。 | 资源处、分局 | 政府网站 | 形成农用地转用批复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十六、农村集体土地征收 | 51 | 征地管理政策 | 征地补偿安置法律以及适用于本地区的政策、技术标准等规定要求:法律法规和规章;征地前期工作、征地审查报批、征地组织实施规范性文件;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被征地农民安置有关规定;省级政府制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等材料 | 资源处、分局、区政府 | 征地信息公开平台、政府网站 | 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52 | 征地法定公告 | 1.征收土地预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査的安排以及不得抢栽抢建的有关要求等;2.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全文,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以及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3.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用途,征收范围、组织实施征收具体工作安排以及救济途径等。 | 资源处、分局、区政府 | 征地信息公开平台、政府网站 | 征收土地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自形成之日起,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公示栏公开;征收土地预公告不少于10个工作日,征地补偿安置公告不少于30日;征收土地公告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公示栏公开不少于5个工作日,张贴公示结束后在政府网站、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公开 | |
53 | 征地工作程序 | 征地工作中涉及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关材料:1.土地现状调查相关材料,公布征收土地勘测调查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情况表等〔涉及土地勘测定界图件(涉密除外)的,图件应按规定进行技术处理〕;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相关材料,组织听证的,公布《听证通知书》、听证处理意见等;3.征地补偿登记相关材料,涉及农民集体所有补偿内容的登记材料,应予公开;涉及个人补偿内容的登记材料,经本人同意的,可以公开;4.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与土地所有权人签订的协议应予公开;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协议,经本人同意的,可以公开;5.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支付凭证,对土地所有权人的补偿费用支付凭证应予公开;对土地使用权人补偿费用支付凭证,经本人同意的,可以公开(不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土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情况) | 资源处、分局、区政府 | 征地信息公开平台、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后5个工作日内,在村、村民小组公示栏公开不少于5个工作日;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相关材料在收到批准后,依申请公开;听证相关材料时限要求还应符合听证相关规定。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上述信息在政府网站、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公开 | |
54 | 征地申报批准相关材料 | 1.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征地报批经审批通过的相关材料,包括县级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征收土地申请等;2.征地批准文件,包括国务院批准征地批复文件、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地批复文件、地方人民政府转发征地批复、其他征地批准文件等 | 资源处、分局、区政府 | 征地信息公开平台、政府网站 | 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 |
十七、耕地保护 | 55 | 补充耕地信息 | 补充耕地位置、面积等信息 | 资源处、分局 | 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56 | 设施农业用地监管 | 项目名称、位置、用途、类型、生产期限、用地情况等 | 资源处、分局 | 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
十八、矿业权出让、转让信息 | 57 | 出让公告 | 出让人和矿业权交易平台的名称、场所;出让矿业权的简要情况;投标人或竞买人的资质条件;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获取招标、拍卖、挂牌文件的途径和申请登记的起止时间及方式等 | 地质矿产处 | 政府网站 | 在投标截止日、公开拍卖日或者挂牌起始日20个工作日前发布 |
58 | 出让结果 | 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的名称、场所;成交时间、地点;中标或者竞得的勘查区块、面积、开采范围的简要情况;矿业权成交价格及缴纳时间、方式 | 地质矿产处 | 政府网站 | 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签订成交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 |
59 | 转让公示 | 转让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场所;项目名称或矿山名称;受让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场所;转让矿业权许可证号、发证机关、有效期限;转让矿业权的矿区(勘查区)地理位置;转让价格、方式等 | 地质矿产处 | 政府网站 | 受理申请材料后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 |
十九、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 | 60 | 预警预报 | 地质灾害类预报信息 | 地质矿产处 | 政府网站 | 实时公开 |
61 | 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的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 地质矿产处 | 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
二十、海洋观测预报与防灾减灾 | 62 | 海洋预报和海洋灾害警报 | 海洋环境预报、海洋灾害预报警报等 | 海域处 | 政府网站 | 实时公开 |
二十一、海域综合管理 | 63 | 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 | 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公告;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结果 | 海域处 | 政府网站 | 组织招标活动20日前发布公告,组织拍卖活动7日前发布公告;招标、拍卖活动结束后10日内公布招标、拍卖结果 |
64 | 海域使用权注销以及期满收回 | 原海域使用权利人、项目名称、用海类型、注销(或期满收回)前的项目用海面积、注销(或期满收回)后的项目用海面积等 | 海域处 | 政府网站 | 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二十二、监督检查 | 65 | 双随机、一公开 |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 | 法监处、检查部门 | 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二十三、其它信息 | 66 | 其它信息 | 按照有关要求需要公开的其它信息 | 信息形成部门 | 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备注:1.以上公开信息,涉密事项、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2.责任主体中的第一个为该公开事项的牵头组织部门,其后为具体公开部门,公开层级参照《自然资源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