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提案》中提到的“存在的问题”方面。经研究,答复如下:
《天津市生态用地保护红线划定方案》即天津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2023年7月27日,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决定》,明确废止《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划定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的决定》和《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管理的决议》,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已不再执行。因此《天津市生态用地保护红线划定方案》规定使郊野公园配套设施建设受限问题已不存在。
二、根据《提案》中提到的“建议”方面。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二条要求,落实好林业直服审批办理工作,对于林间步道等道路可依托森林防火通道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
二是根据《自然资源要素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指导目录(2024年本)》(自然资发〔2024〕273号)一、鼓励类(五)以下项目用地可按原地类管理:1.光伏发电项目的光伏方阵在避让耕地、生态保护红线、历史文化保护线、特殊自然景观价值和文化标识区域、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有原生植被覆盖和土壤结皮的草原、天然林地以及其他不符合条件的林地等前提下,使用未利用地或农用地(河道、湖泊、水库除外),不改变地表形态。2.文化和旅游项目中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3.自驾车旅居车营地的特定功能区,使用未利用地,不改变土地用途、不固化地面。4.经市县发展改革、住房建设、农业农村、文化旅游等部门认定为仅在年度内特定旅游季节使用土地的乡村旅游停车设施,相关设施不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破坏生态与环境景观、不影响地质安全、不影响农业种植、不硬化地面、不建设永久设施。5.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在矿山修复后的土地上发展旅游产业,建设观光台、栈道等非永久性附属设施,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破坏生态环境、自然景观和不影响地质安全。6.利用现有山川水面建设冰雪场地设施项目,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
三是严格落实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结合郊野公园及林地的利用管控要求,积极指导推动编制村庄规划,做好相关规划支撑。关于建设用地预审工作,若郊野公园位于开发边界内,则无需办理用地预审,依据详细规划办理后续规划许可手续;若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外,需将项目用地纳入市级或区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按规定办理用地预审手续。
四是根据临时用地管理的相关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可临时使用土地,郊野公园内的配套设施不属于临时用地的情形。根据《自然资源要素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指导目录(2024年本)》,经相关部门认定,仅在年度内特定旅游季节使用土地的乡村旅游停车设施,相关设施不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破坏生态与环境景观、不影响地质安全、不影响农业种植、不硬化路面、不建设永久设施,可按原地类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