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作废公告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对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公告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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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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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津(2016)北辰区不动产权第1020775号 |
刘彦书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 |
120113003008GB00028F00060026 |
北辰区姚江东路东侧淮祥园5-2-702 |
不动产权证书 |
公告单位:天津市北辰区自然资源调查与登记中心
2025年10月31日
国务院相关部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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