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现公告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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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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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津(2018)空港经济区不动产证明第2000177号 |
吴倩 |
所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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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港经济区天津港保税区环河东路6号荣泰广场2,3号楼-2-15,19-5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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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单位:天津港保税区规划国土和建设交通局
2025年09月04 日
国务院相关部委
政府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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