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对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公告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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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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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津(2019)滨海新区塘沽不动产权第1008577号 |
孙俊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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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湖湾4-1-1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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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津(2017)滨海新区塘沽不动产证明第3010282号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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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湖湾4-1-1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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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单位:高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 7月4日
国务院相关部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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