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对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 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103021529381 |
骆华 |
不动产权 |
120106005003GB00403F00028008 |
河西区环湖中路33号1-601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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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单位(盖章):天津市市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2025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