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不动产权证书作废公告
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113031101639 |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 |
120113003002GY00264F00690006 |
北辰区长瀛里45-4-201 |
房地产权证 |
公告单位:天津市北辰区自然资源调查与登记中心
2025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