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公告
编号: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根据《天津市不动产登记规范》第5.8.9.6 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将予以登记。
被继承人/遗赠人: 刘士芬 。
不动产权利类型: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 。
不动产权证号: 静海字第233010413 。
继承人/受遗赠人: 韩民 (如有失联情况的标注“失联”)
上述不动产权利的 坐落于静海区静海镇四街新华路十一排9号的房产 作为被继承人/遗赠人的遗产由继承人/受遗赠人继承(受遗赠)。
遗产分配情况: 由韩民继承 。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 静海区金海道1号 。
联系方式: 68178802 。
公告单位:天津市静海区自然资源调查与登记中心
2025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