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对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 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 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105020800511,105020800020 |
刘连鹏宣景利 |
不动产权证书 |
120102008004GB00283F00010058 |
河北区廉江里21-605-608 |
|
公告单位(盖章):天津市市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2025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