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现公告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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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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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津(2019)天津东疆保税港区不动产权第1002081号 |
路金潭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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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东疆保税港区陕西道88号上东花苑37-2-6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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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单位: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6月24 日
国务院相关部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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