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对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公告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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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 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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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42006091508612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平山道支行 |
抵押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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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桥区河北大街与北开大街交口东北侧北开花园6--32016--3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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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单位(盖章):天津市市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2025年06月27日





津公网安备120101020005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