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东丽区)张静媛 津(2016)东丽区不动产证明第2013317号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东丽区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张静媛 持有的津(2016)东丽区不动产证明第2013317号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张静媛
2025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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