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天津市宝坻区自然资源调查与登记中心:
根据法院协执,将津(2019)宝坻区不动产证明第4001113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挂失,现声明该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天津市宝坻区自然资源调查与登记中心
2025年6月26日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天津市宝坻区自然资源调查与登记中心:
根据法院协执,将津(2019)宝坻区不动产证明第4001113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挂失,现声明该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天津市宝坻区自然资源调查与登记中心
2025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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