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不动产权证书作废公告
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现公告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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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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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津(2016)北辰区不动产权第102915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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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 |
120113004003GB00025F00150089 |
北辰区盛景铭都花园21-1-2001 |
不动产权证 |
公告单位:天津市北辰区自然资源调查与登记中心
2025年6月25日
国务院相关部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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