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他项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抵押权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津(2016)北辰区不动产证明第4011812号 |
穆阳 |
于佳 |
抵押权 |
北辰区京津路与泰来西道交口西南侧长瀛里5-2 |
登记证明 |
2 |
113041503787 |
穆阳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
抵押权 |
北辰区京津路与泰来西道交口西南侧长瀛里5-2 |
登记证明 |
3 |
公告单位:天津市北辰区自然资源调查与登记中心
2025年6月25日